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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18:10:32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郭亚涛​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2021年9月24日,央行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及相关虚拟货币活动的属性,明确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该文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结合以往政策,精读《通知》,链法律师团队整理出如下内容,希望对读者们更好的理解政策有所帮助。全文4600字,阅读需要10分钟《通知》全文及「答记者问」可见上一篇文章:重磅|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附全文及答记者问)o1 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答记者问」中对这一问题有详细答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笔者将其理解为:《通知》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对此前监管内容的强调,是对以往监管工作的延续和补充。o2 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这次 《通知》中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为什么说是再次?关于虚拟货币的属性问题: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关于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这次《通知》强调,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明确」是指监管政策从一开始就说的很明白。「一贯」是指监管政策从始至终是一致的。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加密资产的非货币属性。针对「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这次的《通知》也进行了列举式的明确,主要包括:(1)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2)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3)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5)代币发行融资(ICO);(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上述内容并非第一次提及,行业人尽皆知的2017年9月4日由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明确提及了上次内容。链法研究|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正如「答记者问」中所言,这次《通知》的起草,是结合新的风险形势,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这次《通知》的发布,是为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o3 明确境外交易所向国内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九四之后,交易所出海。但依据保护管辖权原则,由于这些交易所面向国人提供服务,仍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保护管辖权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此外,《通知》同时强调了在境内为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人员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三类行为: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这一点并不意外,如果将经营交易所并向国人提供服务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自然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对于三类行为的列举,是目前网络犯罪活动中我国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较为普遍的做法。比如目前针对利用网络赌博犯罪、网络的传销犯罪、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等的立法,也对上述三类行为进行了评价和列举。o4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有什么法律风险普通民众尤其关注这一点。《通知》发出后,不少行业朋友和人士,都在通过各种途径给我们留言,询问还能炒币吗?炒币是非法的吗?《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何为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共有四处使用了公序良俗:(1)第8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2)第10条对于法源的规定,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3)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即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3)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7)违反公平竞争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10)暴利行为型。何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如果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签订了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如果该合同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则该合同无效。这次《通知》中,对于相关行为认定无效的路径为「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与不受法律保护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投资人依据委托协议的诉求不会受到法院的任何评价。合同无效则不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合同无效后法院仍会对委托人所托付之财产进行相应处理。比如行为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炒币是非法的吗?如前文所述,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联系上文《通知》中关于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无效的表述,明确指向的是「背俗无效规则」。而非是以投资虚拟货币行为违法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也就是说,大家口中所说的「炒币」,并不能简单、直接地理解为违法、非法。当炒币行为,且某种特定的炒币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才会被认为无效。即便无效,《通知》也并未指出炒币是违法的。如何理解风险自担?我们在「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新规中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一文中曾对自行承担损失有过明确的解读。风险自担不是指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指三不管!风险自担意味着损失自担。而这里损失自担,应参照如下内容:参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以“e租宝”为例:涉案金额745亿元,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在立案后五年的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由于该案的定性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属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案件追缴的资金要完成清退,即平台剩余资金按照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根据公开的信息有人统计过,清退的资金比例在40%-50%之间。也就是说:如果你投入了100万元,能拿回的资金在40万到50万之间(这已经是同类案件中比例较高的情况),这部分属于清退资金。而未得到清退的50万-60万,这部分损失由你自行承担。这就是《条例》中提及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o5 最高院、最高检首次成为政策发布主体与以往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通知相比,这次《通知》的发布主体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这其实并不意外,毕竟两高属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出现在这里是应有之义。这也进一步印证了「答记者问」中提出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此外,两高后续可能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有必要以理性的眼光看待这次《通知》,明确其中重点及指向性。这次《通知》打击的是「交易炒作」,追究的是「违法犯罪」,保护的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我们在「金融、能源,比特币、挖矿」一文中曾指出,从传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来看,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都秉持着严厉监管的态度,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在长久实践的过程中,各国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框架日臻成熟。监管的重点都在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并普遍遵循着“监管强度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呈正比,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呈反比”的监管逻辑。当前,虚拟货币市场鱼龙混杂,虽然有比特币、以太币等成熟案例,但其中充斥更多的是以「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名义进行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反观市场,越来越多的对区块链所知甚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民众参与了进来。因此,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一直是明确的、一贯的,即对其加以诸多限定,不纵容投资者过度的“热情”,坚决打击交易炒作行为。所以,《通知》从标题到内容,指向的都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而非「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要风险自担。「明确」和「一贯」还体现在对犯罪的不姑息。《通知》中列举的予以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用现有的刑法体系完全可以进行评价,可以预见的是,上述业务活动会成为监管接下来的重点关注对象。政策的落脚点还是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无论是给过热的市场“泼冷水”,还是打击滋生在市场的花样繁多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政策制定对标的是国家金融安全战略,其落脚点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布于 2021-09-25 14:44虚拟货币​赞同 114​​29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国内虚拟货币买卖到底是否违法?官方给出答案 - 知乎

国内虚拟货币买卖到底是否违法?官方给出答案 - 知乎首发于银行卡专栏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国内虚拟货币买卖到底是否违法?官方给出答案钱洪亮律师​​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这个问题我在之前已经说过,个人偶尔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只是法律不保护,依据是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引来了很多人质疑,如今,山东省高院也发布了关于虚拟币的相关文章,再次印证了我的观点。一、虚拟货币属合法财产。山东省高院的相关文章认为,从法律性质上看,虚拟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于合法财产,除非虚拟货币被持有人用于违法犯罪或直接源于持有人的违法犯罪等,否则应当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二、虚拟货币交易不违法。《通知》仅规定虚拟货币交易的业务活动违法,业务活动一般指个人或某个机构的专业工作,对于偶尔的买卖活动,显然不能定义为业务活动,因此不能将个人偶尔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也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三、引申问题-交易虚拟货币资金涉案被冻结如何处理?以下问题,山东高院的文章中没有涉及,但是确实较为常见且实践中经常被错误处理的情况:1、我们之前文章也提到过的,买卖虚拟货币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肯定不构成,因为连违法都谈不上,跟不可能构成犯罪2、因为出售虚拟货币收到的资金因涉案被冻结,是否可以追缴划扣呢?虽然目前没有关于此类追缴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既然个人虚拟货币交易不违法,在此前提下,只要虚拟货币的出售方不是明知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为涉案资金或者来源有问题的资金,那么就属于善意行为,按照网络诈骗司法解释的说法属于善意取得的,不能追缴。发布于 2023-09-12 15:00・IP 属地广东虚拟货币法律银行账户冻结​赞同 2​​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银行卡专栏银行卡解冻及涉嫌刑事犯

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 - 知乎

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虚拟货币虚拟商品网络经济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如题显示全部 ​关注者12被浏览30,890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10 个回答默认排序孤鹤​​互联网行业 监事​ 关注今年六月中国香港在发交易牌照啦,比起前几年的紧张气氛,肯定是缓和多了。当然大陆依然是属于被打击的对象,特别是很多电信诈骗杀猪盘都会假借虚拟币的名义,昨天还收到了反诈短信来着,大家也要擦亮眼睛。不过大洋彼岸倒是越来越严峻了,SEC将大量主流币归类为证券,还把DeFi称为诈骗。当然,以贝莱德为首的各大机构仍然在努力申请各种BTC现货ETF,谁都知道美国真正做主的是谁,未来的结果依然很混沌。编辑于 2023-08-02 13:14​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二本谈币​​技术推广行业 技术员​ 关注最高指示:逃离币圈,珍惜小命!违不违法,不是重点,挣钱才是王道!再问一句,违什么法?只要不发币即可,数字资产受法律保护朋友发来贺电,告知说,看到这样一篇文章:整治虚拟货币炒作乱象,国家网信办出重拳→,吓得我拍起了大腿,连连叫好,干得好!早就该把这群给封了,天天鼓吹炒币,害的多少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多少人孩子改姓老婆改命,奉劝诸位粉丝,遵纪守法,远离炒币,弘扬正能量,杜绝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信息,做一个遵纪的公民!每年都会来那么一两次。开头一段很多人会大惊失色,这咋不炒币了呢?兄弟,我从未鼓吹过各位炒币,甚至一直劝退:二本谈币:讲真话,普通人不适合玩币二本谈币:玩币,你挣不到钱二本谈币:币圈99%的人都在亏钱,你却还在拜大神?二本谈币:还不信?看似捡钱的币圈,亏钱才是常态还有很多内容,请在家长监督下观看,经过无数次历史证明,炒币一定是挣不到钱的,甚至可能被骗,在国家的号召下,奉劝各位迷途知返,趁早上岸,远离炒币大军,正儿八经屯点即可。原本幸福小家,死于合约爆仓,短线乱来,又有多少币圈同仁命归美团,增加了就业压力,实在不该。我常说,别炒币,你不信,看吧,这次上头说了,你还不信?还要以身试法,这不是找抽?属于你的才叫机会,其他的并不属于你,明白了解? 多年经验告诉我,别人推销来的机会都不是机会,自己选的路才是正道,炒币致富是忽悠,老实屯币才是王道。你说谁不知道要屯币啊?我说,那还不赶紧去?知行合一才能挣到钱,口炮胡扯只能凉,奉劝各位粉丝,远离炒币,珍惜小命。戒色,戒毒,戒炒币,如果戒不掉,多看看二本的出师表,让你真正怀疑人生, 认识币圈!二本谈币:拉人头的多半是坑,远离即可二本谈币:大V人设崩塌,喊单暴雷的套路二本谈币:币市新诈骗,认知须提升二本谈币:骗术横生的币市,防不胜防的骗子二本谈币:明知对方是骗子,你还跟人家玩,这是病,得治!严重怀疑自己是反诈博主,讲了这么多真话~发布于 2023-08-02 10:04​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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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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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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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境内人民币买入虚拟货币、外币提现或涉嫌违法 - 知乎

人民网:境内人民币买入虚拟货币、外币提现或涉嫌违法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人民网:境内人民币买入虚拟货币、外币提现或涉嫌违法知乎用户3csBA7启航团队,独家解读币圈黑幕,不想亏的看过来“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94公告、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一、“虚拟货币”的取得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发布于 2020-11-05 12:26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赞同 5​​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参与虚拟货币买卖,会涉及哪些犯罪?风险提示_腾讯新闻

参与虚拟货币买卖,会涉及哪些犯罪?风险提示_腾讯新闻

参与虚拟货币买卖,会涉及哪些犯罪?风险提示

网络上很多朋友询问我关于虚拟货币买卖的相关问题,问得最多的就是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有人觉得只是自己炒一下而已,亏了也是自己的钱,这样是否会违法呢?本文通过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买卖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问题。

咨询笔者的朋友玩各种币,例如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币安币(BNB),本文统一称为虚拟货币。

买卖虚拟货币是否违法?

在2021年9月15日,国家多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2021通知”),我们主要关注一下以下4点: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第2点明确,相关业务包括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等。可见,即便是个人进行虚拟货币兑换,仍然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涉及哪些罪名?

如果个人仅仅是买卖虚拟货币并不会涉及犯罪问题,但是,很多人会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一些犯罪活动,例如诈骗、洗钱等。

案件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号:(2021)鲁17刑终442号,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使用不同银行卡接收上游犯罪所得,然后在虚拟货币平台上购买USDT币,再将USDT币转给上游犯罪人员,该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辩护人提出,被告“并不明知也不能推定其明知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应构成犯罪,该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法院采纳。

案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号:(2021)浙0206刑初727号。被告帮助案外人注册虚拟账户,上游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将钱款打入虚拟货币账户,然后再购买虚拟货币,法院认为,被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信罪。

案例三,构成洗钱罪,案号:(2019)沪0115刑初4419号,案外人进行金融诈骗犯罪,被告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了虚拟货币,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洗钱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二年。

罪名介绍

前面所讲述的三个罪名,分别是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洗钱罪,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行为都有类似,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个这三个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一般简称为“赃物罪”。例如,张三盗窃后将赃物放到李四处售卖,李四明知是赃物仍然进行销售,则构成本罪。

帮信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最常见的莫过于出借银行卡给别人“走流水”,很多电信诈骗案件中,相当多的司法机关推定“出借人”明知他人实施了电信诈骗行为,直接根据银行流水定罪处罚。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将洗钱罪理解为一个特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风险提示

个人炒下币并不触犯刑法,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上下游的资金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实在想投资,还是建议使用自有资金。

笔者再介绍一个案例给大家,希望能帮助到币圈的朋友。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万元,双方就借款事项签订借款协议,在签订协议后,李四向张三转了相应数量的“以太坊”(ETH)。张三没有如期偿还借款,李四将张三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三提出以下意见:1、原告未能举证张三收到款项,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2、即便被告收到以太坊,但也无法证明价值10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其通过以太币支付了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款标的,该行为违反现有的监管规则,扰乱金融秩序,民间借贷的民事行为无效。

别以为该案是笔者杜撰的,案号:(2020)闽0203民初21651号,币圈的朋友,如果借钱给别人,还是建议使用合法的货币。

如有错别字还望见谅。转载请注明作者(杨恩雄律师),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在国内发行虚拟货币会触犯哪些罪名?如何处罚?_腾讯新闻

在国内发行虚拟货币会触犯哪些罪名?如何处罚?_腾讯新闻

在国内发行虚拟货币会触犯哪些罪名?如何处罚?

近日有粉丝咨询笔者区块链的相关问题,他从不同角度提出疑问,例如像币圈玩家、庄家、承兑商等参与者,他们在什么情况下会触犯刑律?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本文先分析一下,发行虚拟货币的相关犯罪问题。

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信息技术,它最初被应用在比特币上。区块链是一种建立在点对点网络上的去中心化数据库,里面的数据公开透明、可以追溯,该技术具有匿名性、安全性等特征,区块链一出来就受到追捧,被应用到像金融、公共服务等领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一项技术的兴起,有人会用来改变世界,有人会想着如何为自己带来财富,有人会想着如何坑害别人。在过去的几年,非常多的虚拟货币平台“爆雷”,投资者的控诉充斥着网络,每一个平台涉及的金额都是以“亿”为单位,受害者不计其数。

由于受害者众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国家开始打击虚拟货币的相关平台,在国内发行虚拟货币,已经不仅是违法的问题,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可能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们先了解一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1条的规定,构成非吸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上4个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满足这4个条件,缺一不可。

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4个条件中,主要修改了第1和第2项。第1个条件中,将原来的“批准”改为“许可”,第2个条件中增加了“网络”途径,同时将“手机短信”改为“手机信息”。

自己发行虚拟货币为什么有可能会构成非吸呢?首先,平台在发行虚拟货币的时候,目的是为了让投资人花钱购买,如果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则具备非法性,其次,如果平台为了引诱投资人购买,在发币的过程中向投资人承诺回报,则具备利诱性,再次,在推广虚拟货币的时候使用了网络等渠道,就具备公开性,最后,购买虚拟货币的人员具有不特定性,则具备社会性。

笔者建议,以上4个条件,可以考虑规避利诱性,即在集资的时候告知投资人,该项目并不会一定赚钱,甚至有可能会亏钱,最好让投资人签订相关的协议。笔者曾经见过一些项目,直接在协议中约定,投资某项目产生亏损的,由双方进行分担,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司法机关觉得这个项目不存在利诱性,这样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新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

在2022年3月1日,最高法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施行:《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增加了一档刑罚,此次修改的司法解释主要对各档刑罚的犯罪数额进行了规定。

第1档,3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吸数额在100万以上;2、非吸对象150人以上;3、给存款人造成50万以上损失的。

第2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至10年有期徒刑:1、非吸数额在500万以上;2、非吸对象500人以上;3、给存款人造成250万以上损失。

第3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非吸数额在5000万以上;2、非吸对象5000人以上;3、给存款人造成2500万以上损失。

相对原来的司法解释,除了增加第3档的量刑情节外,新司法解释中不再区分单位与个人。

构成非吸罪的案例

案号:(2019)浙0111刑初877号,杭州的案件,被告汤某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在宣传的过程中,汤某称虚拟货币使用了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技术,该案涉及一百多名投资人,投资金额超过4700万元,造成损失超过4100万元,汤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在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案号:(2019)浙0382刑初1155号,浙江乐清的案件,检察院指控,被告黄某明知“星瀚链”是山寨虚拟货币,仍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他人购买该虚拟货币。法院审理后查实,该虚拟货币并没有使用区块链技术,该虚拟币价格是由幕后人为控制,法黄某明知该虚拟币是骗局,仍然进行推广、宣传,其行为构成集资诱骗罪,最终黄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案的其余被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们可以看到,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0万以上属于数额较大,10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涉嫌传销犯罪

发行虚拟货币,除了构成非吸和集资诈骗外,还有就是传销犯罪。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吸的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有两档刑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传销的司法解释,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存在人员累计120人以上、累计金额250万以上等情形,就属于情节严重。

传销活动可以分为两类:1、原始型传销,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2、诈骗型传销,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第2种传销就是刑法所打击传销的活动。

笔者提供一个构成传销罪的案例:(2021)川07刑终85号,被告建立了某平台,鼓吹该平台发行的GEC是区块链的虚拟货币,大肆发展会员投资该币,平台鼓励发展人员获得虚拟货币的奖励,各层级以人数作为返利和晋升依据,币的出售都会按照一定比较奖励给一定级别的人员,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写在最后

很多新技术可以给人们带来便利、创造价值,甚至可以改变世界,但是,如果利用这些技术去作恶,同样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技术本身并没有对错,关键在于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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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V币播报讨论上传视频虚拟货币V币是统一电话支付工具和互联网产品(服务)分销渠道之一,于2003年由深圳市盈华讯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共同发起。V币由15位号码加6位密码组成。用户通过电话、手机、宽带、电信充值卡等渠道购买到V币,再凭V币到上千家网站、网游、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充值,实现方便快捷的价值支付。中文名V币发行公司深圳市盈华讯方,电信、中国网通面    值5元、10元、15元、20元、30元。类    型虚拟货币获得方式充值卡,电话充值等充值类别网页游戏,网络游戏等目录1定义2公司简介3购买4用途5使用说明6延伸产品7诞生背景8玩转方法定义播报编辑V币是一种利用电话、短信、宽带、电信充值卡等电信渠道向网站进行支付的一个标准的统一的网络虚拟货币。公司简介播报编辑深圳市盈华讯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1994年进入国内电信增值业,在2002年的电信改革大潮中重组成立。公司立足电信增值业,紧紧围绕“通信”和“信息技术”开展业务,并积极引导中国增值电信业进行业务拓展和技术创新。盈华讯方从业10年,培育和孵化了全国声讯市场,并长期担任中国增值电信业的运营支撑。作为增值电信行业的启蒙者和领导者,公司先后与国内31个省市的300多家电信企业开展了成效卓著的业务合作,为国内电信信息行业创收数十亿元,并提供完善的技术支持和内容制作服务。与此同时,盈华讯方是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增值电信理论研究基地,并主持每年一届的全国电信信息行业年会暨论坛,是业界公认的行业领导者,也是各大电信运营商最为信赖和拥戴的内容服务提供商。截至2010年,盈华讯方累计策划制作了上千个语音信息产品,开发了100多个基于语音应用的增值项目,打造了领先国内的“语音增值第一品牌”。在全国增值电信领域,盈华讯方多年承担着新业务策源者、新思路驱动者、新观念倡导者、新文化推动者的光荣使命。2002年始,盈华讯方大举介入电话支付业务,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潜心研究和专注开发,国内第一个统一电话支付业务——V币,于2003年冬季上线运营。该业务将电话、手机、互联网完美结合,实现了业绩快速增长。V币销售从2003年的50万元,发展到2008年的过亿元,且继续高速发展。2009年,公司依托电信和互联网两大雄厚背景,强力打造以用户、内容、推广、收费为核心的全新的互联网&电信产业链。卓尔不群的企业文化、雄厚的技术力量、专注用心的客户服务、前瞻的理念、明确的方略、强有力的行动,是盈华讯方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前进中的盈华讯方将不断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客户服务,优化创新机制,努力建设一个一流的现代企业集团。企业文化:每天进步一点,快乐工作,成就梦想!经营理念:专注服务,递增价值产品理念:招招领先一步,于细微处见专业精神购买播报编辑V币由15位数字号码加6位数字密码组成,用户可通过固定电话、小灵通、手机、宽带、电信充值卡等渠道购买V币。截止2009年,V币共有五种面值,分别是5元、10元、15元、20元、30元。各个渠道具体的购买方法,请登陆V币官方网站——电话钱包网查询,上面有详细的操作步骤。V币用途播报编辑截止2009年,V币可以向上千个网站或网游进行充值,大概占到一线网站和网游的50%以上。具体类别包括网络游戏、网页游戏、休闲娱乐、文学读书、商务信息、生活实用等。此外,V币还可以购买软件序列号、鲜花蛋糕、充手机话费、购买彩票等。V币的目标是,到2010年,能在80%以上的网站网游通行通用。盈华讯方将不断致力于拓宽V币线上线下用途,例如:个人通信与信息服务、小件商品购买、正版图书音像、小额医疗与在线保险、在线商旅咨询、个人礼仪服务等。同时进一步优化V币产品组合,大力进行V币产品融合与延伸,并赋予V币以更多增值附加功能。使用说明播报编辑用户购买到V币后,可以直接用V币到各合作网站的指定页面充值,或兑换该网站的站内货币(金子、元宝、点卡等);用户也可以将V币充入“电话钱包”,然后用“电话钱包”去各合作网站进行快速充值。图1 使用说明具体使用方法如图1:延伸产品播报编辑电话钱包“电话钱包”是深圳盈华讯方联合中国电信(南方21省)与中国联通(北方10省)共同推出的一项电话&互联网小额支付业务,集电话支付、存储和多种附加功能等为一体,为广大上网用户提供专业、安全、快捷、诚信的统一支付服务。早在2003年,盈华讯方公司就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共同创立了V币,而“电话钱包”正是V币的延伸产品。优势特色电话钱包为广大V币用户提供了一个类似银行的存储及使用功能,用户可以将一次用不完的、闲散的、预先购买的V币存入电话钱包,也可以拨打热线直接给电话钱包充值,然后再用电话钱包向各网游网站快速支付。 “电话钱包”集电话支付、存储和多种附加功能等为一体,为广大上网用户提供专业、安全、快捷、诚信的统一支付服务。电话钱包问世后,网站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电话支付,一是V币,二是电话钱包。和V币相比,电话钱包具有五大功能和优势:一.V币可存储闲暇时将零散的小面额V币存入电话钱包,需要支付时可以用电话钱包快速大额支付。二.支付更加灵活快速V币现在只有五种面值,最大30元,而用电话钱包支付,最大可支付999元。V币无法支付零散面额,而电话钱包可以支付9元、17元、58.5元这样的零散面额。同时,电话钱包支付更快速,10秒即可完成,而使用V币支付大概需要半分钟。三.便宜实惠避免零余浪费比如GG棋牌的10元点卡,用V币支付需要10V币,用电话钱包只需9V币,如果是 金卡或黑卡用户,还能再享折扣!同时,假如某用户同时玩三款游戏,要向三个游戏充值,必然会出现零余浪费,而电话钱包的问世,轻松解决了这一问题。四.快速转帐电话钱包用户之间,可以进行小额转帐,且无需安装安全证书,也无需绑定银行账号。是国内目前最方便最快速的转帐工具。五.会员功能V币存入电话钱包,每天都有积分利息,而积分又可以兑换精美商品、参与一系列会员 活动……此外,我们还为广大电话钱包用户精心选择了众多附加服务,例如:看电影、订购鲜花、生日蛋糕、数码冲印、IP电话、意外保险等等。这些服务,大部分是免费的,少部分只收取成本价。总之,V币+电话钱包,让支付无所不能!诞生背景播报编辑在V币出现之前,网站(网游)要想与电信运营商开通电话充值,必须每个网站开一条热线,每个网站与电信公司签一份合同、开发一次流程、进行一次测试安装,然后电信公司还要向每个网站结算,而网站的站内币又各不相同,有的叫金子,银子,元宝,米……不一而足。电信公司的增值业务部往往就几个工作人员,完全不堪负重!作为网站一方,要与全国30多个省市逐个洽谈,公关,签定合同,开发流程,测试业务,完成结算……周期很长、成本很高。在这一背景下,深圳市盈华讯方公司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共同发起V币业务,决定互联网通过电话充值的业务由盈华讯方统一操作。需要接入电话支付的各个网站,都通过V币完成。而终端用户,只需买V币,就可享受各个网站的付费服务。V币的出现,一举克服了网站(网游)接入电话支付的各种难题。网站(网游)通过V币接入电话支付,1小时就能开通31省市。而在V币问世之前,这一时间要几个月,甚至一年。玩转方法播报编辑V币的出现,改变了电话向互联网支付的行业格局,为众多网站提供了可靠的电话收费渠道,也极大方便了广大用户的支付与充值。网站如果想增加收入,带来新用户,提高服务水平,分享电信运营商强大的推广资源,V币,无疑是最佳选择!用户如果担心支付安全,或者没有开通网上银行,或者没有其他适合自己的支付渠道,V币,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安全、快捷、方便。如果用户同时玩3-4款游戏,需要购买不同游戏的点卡,向不同游戏充值,手续繁琐,不但浪费了大量时间,也往往造成点卡浪费,用V币支付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V币+电话钱包(盈行账户),还可以闲散时零星充值,需要时一次性支付,化零为整。总之,“V币+电话钱包(盈行账户)”模式,让支付无所不能!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国内明令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但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投身币圈 - 知乎

国内明令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但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投身币圈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国内明令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但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投身币圈毅博说币2021年9月24日下午,发改委与央行牵头的两份文件同时发出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公告明确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明确境外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国家正式明确:只要不是国家主权单位发行的数字货币,就全都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就是虚拟的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兑换,交易,提供资讯,虚拟币,属于非法交易!在国内全面禁止虚拟币交易后,虚拟币市场先是迎来了短暂的下跌,之后开始反弹,并不断创出新高。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表面上是利空的政策为何会引起多种虚拟币创出新高?国内禁止虚拟币也是如此。国内资金在禁止前的最后时刻涌进各种虚拟币,造成这种短暂下跌后又创新高的场景。全球的年轻人,现阶段都面临着同样的困境,红利减少,缺少机会,被资本压榨,他们不仅有着类似的价值观,相信技术可以解决许多社会问题,一般也比较乐观。币圈里,年轻的新鲜血液源源不断,微博上处处可见年轻人的评论“宁在币圈亏死,不在A股接盘”、“打击比特币等于币关锁国,将算力拱手让人”,而更常见的是一句话“不炒币,怎么买房?”比特币之所以吸引年轻人,是因为这几乎是年轻人唯一的逆袭机会。在这个圈子,有太多一夜暴富的神话。主流人士可以批判年轻人孤注一掷,是“赌狗”,但是,年轻人会反驳他们“既得利益者都把蛋糕分完了,年轻人连渣都没得吃,还怎么买房结婚生三胎?”币圈在国内大众中的繁荣基本起始于2017年底或2018年初,通过各种大V的宣传及方便自如的信息传递渠道的无限传播,这个币圈造富神话以最快速度占领了一部分人心智。当然,这批人都是币圈引流趋势的人。如果回到十几年前,我要不就投房地产,要不就买比特币。为什么?币圈繁荣的背后是人们对旧秩序的不满,这份不满不限于中国也不限于年轻人,是一种全球化失衡后的广泛的政治右转。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2010年的欧债危机后经济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因为量化宽松使贫富差距扩大了。之所以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能够得到广泛认同,就是因为以法定货币为代表的金融系统已经无法解决现有的经济问题。再看看现在的政坛,川普式的非传统政治家也是大行其道,像是韩国的尹锡悦,英国的约翰逊、法国的泽穆尔,二战后建立的政府与民众通过媒体的间接沟通机制(如美国之音)被新媒体瓦解了。俄乌战争更是狠狠地给默克尔扇了一耳光。现在再看比特币就能很容易理解它暴涨,与其说是币圈繁荣,倒不如说是人们对新秩序的渴望。因为我知道已经感受到了这两种产业在这十来年的巨大造富效应,但是回到现实却是,我没赶上,我想大多数人一样,都没赶上。而币圈的崛起不断触动着大众暴富的神经,各种概念也在轮番洗脑,区块链3.0,数字经济时代,去中心化货币,互联网2.0革命等等。更有甚者将币圈类比为即将上市的优质股票,列举出各种上市公司的股票翻倍神话,将币圈项目夸大为下一个百倍币,早上车早致富。大众被梦想蒙蔽,觉得加入币圈就是加入了十年前的炒房大军,再加上家庭社群纽带关系,这种造富概念就会被无限放大。参与币圈的往往都是自己、朋友、家人一起。进而导致资金体系成倍增长,造富故事不断上演,传播频率提高,不断有新鲜血液加入,风险无限放大。很多人认定币圈是个未来趋势,不想错过致富机会,基于社群家族关系效应放大,看着币价自嗨,项目方已经缓缓举起来镰刀。真是个趋势吗?通过两年多的发展,币圈真的是个伪趋势,但是总有人乐此不疲,不出意外,币圈还会持续繁荣下去。编辑于 2022-06-07 11:41虚拟货币区块链(Blockchain)比特币 (Bitcoin)​赞同 2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